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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收藏 |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梳理-化妆品配方篇(更新至2022年11月01日)
发布时间: 2022-11-06


问1: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后是否只能通过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信息?

答: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仍可以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填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也可以填写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生成的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问2:如何填报化妆品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1)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内的原料信息维护模块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2)原料生产商或其授权企业已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化妆品备案原料信息填报要求:


问3:如何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答:境内用户直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模块进行登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进行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境外用户需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http://ciip.nifdc.org.cn)开通账号后登陆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问4: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必要的质量控制要求、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风险物质限制要求等,

问5:如何定义原料生产商?原料经销商是否可通过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答:原料生产商是指对原料安全承担责任的企业,可以是原料的实际生产企业、与原料实际生产企业隶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原料委托生产行为中的委托企业。原料经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原料生产商定义。

  原料经销商若同时为原料生产商,则可自行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若非原料生产商,则可作为被授权企业在提交化妆品原料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后开通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权限

问6:着色剂在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应如何填报?标签应如何标注?

答: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系统“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CI号产品标签上标注CI号,无CI号的除外。既能做着色剂,又能以其他目的使用的成分,如二氧化钛、云母、氧化锌等,其用作其他使用目的时,系统“产品配方”原料名称及标签标注应为标准中文名称。

问7:哪些原料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聚丙烯酰胺类、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二氯甲烷、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等,以上原料的具体规格要求可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化妆品限用组分”中的“其他限制和要求”。

问8:对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哪些原料更新了中文名称?

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15版)中存在同一原料有多个中文名称的情况,《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将同一原料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具体清单见下表。自2021年5月1日起,备案人进行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规范后的原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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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9:《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21版)中的哪些原料新纳入禁用物质管理?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17个原料于2021年5月28日起新纳入禁用组分管理甲醛、硼酸、硼砂、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大麻(CANNABIS SATIVA)仁果、大麻(CANNABIS SATIVA)籽油、大麻(CANNABIS SATIVA)叶提取物、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乙酸乙烯酯等

  以上17种原料在2021年第74号公告前,部分属于限用组分、部分属于准用组分、部分属于已使用原料,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告要求不得再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上述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问10:填报原料报送码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目前发现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示部分化妆品备案填报的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备案人应与原料生产商(供应商)核实:

  (1)原料报送码是否对应目标原料;

  (2)化妆品配方中具体原料,如复配原料的组成、配比是否与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填报的信息一致

问11:原料报送码是否可以报送多个?

答: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2022年3月14日《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升级公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支持一个原料填报多个原料报送码

问12:产品配方申报时系统有多个备注栏如何填写?

答:每个原料后备注栏是对单个原料情形的备注,如: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等

整个配方表下方备注栏是对于产品的整体情况备注,如产品是否含有推进剂。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勾选相应选项,并在对应说明栏中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上传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问13: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有哪些?

答:一般可包括矿油、矿脂、石蜡、微晶蜡、地蜡、纯地蜡、液体石蜡、C13-16 异链烷烃、C13-14 异链烷烃、C10-11 异链烷烃、C10-12 烷/环烷、C10-12 异链烷烃、C10-13 异链烷烃、C11-12 异链烷烃、C11-13 异链烷烃、C12-14 异链烷烃、C12-15 异链烷烃、C12-20 异链烷烃、C13-14 烷、C13-15 烷、C15-19 烷、C15-23烷、C18-21 烷、C7-8 异链烷烃、C8-9 异链烷烃、C9-11 异链烷烃、C9-12 烷、C9-13 异链烷烃等

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的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问14:含量0.1%以下原料在备案系统配方填报时是否应按照降序排列?

答:是的。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因此,含量0.1%以下的原料也应按照要求降序排列。

  另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在标签上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问15:进口普通化妆品需要补充检测二惡烷指标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检测二惡烷。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依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第十条及附1。

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化妆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中查询。


问16:配方中含有纳米原料,配方表中应当如何标注?

答: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纳米原料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问17:产品配方含水杨酸,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在产品标签上需要标注哪些相关内容?

答:经查询,水杨酸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化妆品限用组分(表3)第8号组分。综合(表3)中要求,(1)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为“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仅当产品有可能为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并与皮肤长期接触时)”;(2)作为防腐剂使用时,具体要求见防腐剂表4 的规定;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标签上标注的原料功能应与配方中该原料的使用目的相对应。

 

问18: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如何填报?

答:应勾选配方表下“是否膜质载体材料”选项,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备注说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剂型分类编码应包含“10 贴、膜、含基材”。

 

问19:产品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如何进行推进剂的填报?

答: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在配方表下方作推进剂相关信息的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应为100%。

备案申请表中,产品剂型分类编码应包含“09 气雾剂”。

 

问20: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企业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也可以在产品标签进行标注。

 

问21:化妆品备案过程中,原料报送码与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两者是否均需提交?

答:两者选其一。为了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组织建立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其授权企业可以登录该平台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其中,境内用户直接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模块进行登录;境外用户需在“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http://ciip.nifdc.org.cn)开通账号后登录。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由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

若尚无原料报送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填写并上传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问22: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填报应参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14 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2.若原料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表3-表7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说明限制指标的情况

3.由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自行上传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文件时,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逐页加盖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公章。

问23: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标注成分信息?

答: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可以不标注

问24:历史产品配方中原料标准中文名称或INCI名称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不一致应如何补录?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若因《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版本不同,导致原料名称变化,需在补录时进行修正,并于备注栏说明。

      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 第74号),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进行了更新。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备案但配方中使用了新增的禁用原料的产品可以于2022年5月1日前提出配方变更申请。通过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备案编号,并按照新产品注册备案资料要求提交相应的检验报告、安全评估等相关安全性资料。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问25: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原料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在注册备案过程中填报产品配方使用的原料安全信息。为了促进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原料安全管理水平,国家药监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建立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方便原料企业统一填报原料安全信息,生成原料报送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仅填报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原料报送码由平台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详细的原料安全信息,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
  基于保护商业秘密考虑,
原料安全信息平台仅供化妆品原料企业填报使用。原料企业在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原料报送码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对尚无原料报送码的,并不影响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问26: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
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问27: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如何标注?

答:根据《办法》规定,微量成分是指化妆品配方中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当产品配方中含有微量成分时,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微量成分只需标注一次在“成分”引导语后不再进行重复标注

 

问28:儿童化妆品是否可以使用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

答: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长期使用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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